《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簡稱《鹿特丹公約》)第12次締約方大會于5月9日在瑞士日內瓦結束,中國代表團由生態(tài)環(huán)境部牽頭、外交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農業(yè)農村部、香港特區(qū)以及相關技術支持單位的代表組成。農業(yè)農村部農藥檢定所副所長趙可利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會議,山東綠霸張元總監(jiān)、張濱經理作為中國農藥工業(yè)協會代表全程參與了會議。


根據會議最新消息,在《斯德哥爾摩公約》新增受控物質審議中,審議通過將毒死蜱增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A且有特定豁免。由于毒死蜱目前尚不能在全球范圍內實現完全替代,中國、印度、肯尼亞等多國在農業(yè)、衛(wèi)生、獸用等領域申請了5項特定豁免用途,其中農業(yè)方面包括水稻、柑橘、花生、甘蔗等18個作物在內的豁免用途。
在《鹿特丹公約》附件三的增列議題審議中,審議通過了將丁硫克百威、倍硫磷大于或等于640克/升的超低容量制劑等2種農藥列入公約附件三。各締約方就毒死蜱、乙草胺、百草枯、百草枯二氯化物含量大于等于276克/升的液體制劑、異菌脲等農藥的增列沒有達成一致,將在下一次締約方大會再次審議。
信息來源:中國農藥工業(yè)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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